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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委党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4-06-03 08:42:35
   

枣党校办发〔20143

关于印发《枣庄市委党校公务卡报销结算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

《枣庄市委党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党校

2014514

 


枣庄市委党校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控制现金流量,同时方便报销用款,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库[2008]26号)、《枣庄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枣财库[2009]5号)、《关于建立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枣财库[2012]2号)和《枣庄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枣财库[2013]1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1、凡属于《枣庄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详见附件)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2、原使用转账形式结算的公务支出,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3、属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开支,可以使用现金结算。4、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建立分管财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年度内提取现金占公务卡结算金额比重在50%以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且在年度内国库科审核公用经费时予以部分扣减,在核定下年预算时,对公用经费予以核减。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标识代码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原则上一人一卡,可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该卡具有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信用额度一般为2-5万元,具体额度标准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和职务情况确定。公务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支票,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免费挂失、补办,免收本地、异地本行存款手续费等,其它费用优惠按照发卡银行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务卡享有发卡银行一般贷记卡所享有的其它优惠服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持卡人定制公务卡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后,发卡银行将免费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持卡人账户余额变动情况,方便持卡人进行报销。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并及时告知财务部门。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党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按照与发卡银行签订的《预算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要求,预算单位发生人员增减、调出、解聘、离岗、退休等情形时,由政治处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处人员变动信息,由财务处或持卡人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持卡人应在销卡前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八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由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辅助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九条 刷卡消费。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先通过公务卡与商家进行结算,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并核对消费交易凭条上商家名称与发票上商家财务章的一致性。

第十条 申请报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免息还款日前七天持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相关的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报销还款。财务处按财务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公务支出予以报销。在七日内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明细表”,书面通知发卡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完成报销程序。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将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支出、刷卡支出和支票支出的报销单据分开单独粘贴并填制费用报销单。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商户信息、消费金额、消费日期等应严格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则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发票与刷卡凭证严重不符的,或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超出标准的消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单位其他人员向财务处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填制费用报销单,按照现行报销程序先行报销还款,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相关规定补办费用报销单上的报销人签字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现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的,应当事前经过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产生的透支提现及异地提现手续费或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需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不改变我校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工程采购、物品和服务采购等业务仍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付款报销。

第四章 现金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可暂使用现金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救济金、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和差旅费补助等。

(四)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用以及公务用车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等。

(五)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动报酬。

(六)其他事前报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一般性支出,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分管财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批准,使用支票或其他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461起施行。

 

附件:《枣庄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附件:

枣庄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序号

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4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0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06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07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